工信部联科〔2023〕64号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、发展改革、教育、科技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、市场监管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,各银保监局,各证监局,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商联,有关行业协会:
现将《科技成果赋智中小企业专项行动(2023—2025年)》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贯彻落实。
工业和信息化部
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
教育部
科学技术部
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
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
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
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
国家知识产权局
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
2023年5月22日
附件:《科技成果赋智中小企业专项行动(2023—2025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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